天津最近发布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转租、销售等经纪业务。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家庭违反租赁合同的,有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的使用、结构和配套设施;催促累计6个月;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管理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居民和住房档案,登记居民入住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区住房建设委员会报告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
天津明确表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转租、销售等经纪业务。非法申请或者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员会或者租赁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住房安全管理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可靠联合激励和不诚实联合处罚机制。(新华社)